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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11/27

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同志来我校进行纳税宣传

财务处 财务处供稿

【新闻中心讯】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,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,11月23日下午,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干部职工一行8人来到我校进行《个人所得税》宣传活动。
首先,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同志对我校近1700名专职教师中600多名教授、副教授以及员工的纳税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赞扬,并致以崇高的敬意。
接着,他们对纳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讲解:
2005年10月27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;2005年12月19日,国务院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〉的决定》。按照修订后的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八条和《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自2006年1月1日起,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,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,均应在2006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各项所得包括: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;(二)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;(三)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;(四)劳务报酬所得;(五)稿酬所得;(六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;(七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;(八)财产租赁所得;(九)财产转让所得(2006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,但不用纳税);(十)偶然所得;(十一)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
去年1月1日至今,虽然我校仅有2人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,但也体现了我校教职员工遵守国家税法的意识。现在又临年度申报期,我校应申报的纳税人数与实申报数还存在一定的差距,为此,二分局的同志提醒我校员工:“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依法申报纳税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;如果2007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,请一定在2008年3月31日前办理纳税申报,以免发生违法行为。并且请在申报截止日(2008年3月31日)前尽早进行纳税申报办理,以免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。”
另外,如果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、程序等方面有疑问,可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解决:1、拨打“12366”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;2、浏览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中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网页;3、直接向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进行咨询,服务热线电话:0335-3257598或3259766;4、查阅我市地方税务局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辅导讲解。如果对二分局的税收服务及其他工作有意见、建议,可直接向局领导反映。
最后,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的同志提出“依法诚信纳税,共建和谐社会”的口号,希望大家携手努力,共同执行好、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,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!同时表达了对我校师生的美好祝愿。(编辑 艾冬梅 白林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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